[ 索引號 ] | 115002217500956438/2024-00017 | [ 發(fā)文字號 ] | 無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發(fā)布機構 ] | 長壽區(qū)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3 | [ 發(fā)布日期 ] | 2023-09-14 |
重慶市長壽區(qū)司法局2023年法律服務行業(y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公示(第二次)
被抽查 對象名稱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執(zhí)業(yè)證書編號 |
抽查事項和檢查內(nèi)容 |
檢查依據(jù) |
抽查結果 |
抽查時間 |
抽查機關 |
抽查人員 |
重慶長晟律師事務所 |
31500000327792839F |
抽查事項:律師事務所監(jiān)督檢查 抽查內(nèi)容:《重慶市公共法律服務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nèi)容清單》中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檢查內(nèi)容。 (《重慶市公共法律服務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nèi)容清單》見附件) |
《重慶市公共法律服務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nèi)容清單》中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檢查的具體依據(jù)。 |
1.收案審查不嚴; 2.檔案管理不規(guī)范,結案歸檔不及時。 |
2023-9-7 |
重慶市長壽區(qū)司法局 |
黃雪琴(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33)任明芳(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21) |
重慶衡智律師事務所 |
31500000358694393Y |
1.收案審查不嚴; 2.檔案管理不規(guī)范,結案歸檔不及時。 |
2023-9-7 |
重慶市長壽區(qū)司法局 |
黃雪琴(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33)任明芳(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21) | ||
重慶余磊律師事務所 |
31500000MD0189509E |
1.收案審查不嚴; 2.檔案管理不規(guī)范,結案歸檔不及時; 3.案件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案件會見筆錄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記錄不完整等問題。 |
2023-9-7 |
重慶市長壽區(qū)司法局 |
黃雪琴(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33)任明芳(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21) | ||
重慶市長壽區(qū)晏家法律服務所 |
33500000559049075N |
抽查事項:基層法律服務所監(jiān)督檢查 抽查內(nèi)容:《重慶市公共法律服務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nèi)容清單》中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檢查內(nèi)容。 (《重慶市公共法律服務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nèi)容清單》見附件) |
《重慶市公共法律服務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nèi)容清單》中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檢查的具體依據(jù) |
未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 |
2023-9-8 |
重慶市長壽區(qū)司法局 |
黃雪琴(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33)任明芳(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21) |
重慶市長壽區(qū)渡舟法律服務所 |
335000006733647570 |
未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 |
2023-9-8 |
重慶市長壽區(qū)司法局 |
黃雪琴(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33)任明芳(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21) | ||
重慶市長壽區(qū)葛蘭法律服務所 |
33500000559031799B |
未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 |
2023-9-8 |
重慶市長壽區(qū)司法局 |
黃雪琴(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33)任明芳(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21) | ||
重慶市長壽區(qū)長壽湖法律服務所 |
33500000559047774W |
未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 |
2023-9-11 |
重慶市長壽區(qū)司法局 |
黃雪琴(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33)任明芳(執(zhí)法證編號:2200151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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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慶市公共法律服務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nèi)容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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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重慶市公共法律服務領域隨機抽查事項檢查內(nèi)容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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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對象 |
檢查內(nèi)容 |
具體依據(jù) |
律師 事務所 |
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情況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二章 |
是否存在統(tǒng)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統(tǒng)一收費情況、未開具發(fā)票等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第四十六條 | |
是否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及時立卷歸檔 |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第六十條條 | |
是否建立利益沖突審查機制、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檔案管理等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第五十七條 | |
是否有違反公平競爭、低價收費、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等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2號)第四十七條 | |
是否存在違反規(guī)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三條 | |
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四條 | |
是否存在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jīng)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五條 | |
是否存在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四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六條、第二十六條 | |
是否存在違反規(guī)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七條 | |
是否存在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六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八條 |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七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九條 | |
是否存在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八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三十條 | |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律師事務所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 |
律師 |
對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盡責等有關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 |
對代理案件是否違反利益沖突 |
《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二十八條 | |
是否存在私自受案、收費、接受委托人財物等情況 |
《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四十三條 | |
是否存在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的違法行為 |
《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五條 | |
是否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yè)務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六條 | |
是否存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七條 | |
是否存在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nèi)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八條 | |
是否存在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九條 | |
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條 | |
是否存在《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一條 | |
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二條 | |
是否存在泄露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三條 | |
是否存在違反規(guī)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四條 | |
是否存在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五條 |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六條 | |
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虛假證據(jù)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jù),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jù)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七條 | |
是否存在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八條 | |
是否存在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六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十九條 | |
是否存在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七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條 | |
是否存在發(fā)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八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一條 | |
是否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九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二條 | |
是否存在違反規(guī)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二十三條 | |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律師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基層法律服務所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信息是否一致的情況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十條,《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三十條 |
基層法律服務所內(nèi)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一條,《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三十五條 | |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zhí)業(yè)活動情況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三十六條,《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四十七條 | |
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監(jiān)督管理情況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三十五條 | |
履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xié)會會員義務的情況 |
《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三十九條 | |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基層法律服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zhí)業(yè)活動情況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六條,《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
履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xié)會會員義務的情況 |
《重慶市基層法律服務條例》第三十九條 | |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基層法律服務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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